(一)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区别:
独任制度是指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2)适用情况
合议制度 | 独任制度 | |
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一审案件:除独任制度以外的其他案件 | 一审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 二审案件 |
2.回避制度(结合仲裁的回避人员进行学习)
合议制度 | 独任制度 | |
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一审案件:除独任制度以外的其他案件 | 一审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 二审案件 |
3.公开审判制度
(1)原则: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例外: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区别:
仲裁开庭不公开,但双方协议公开也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公开内容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具体要求
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4.两审终审制度
(1)处理原则(区别仲裁的一裁终局)
①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③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例外事项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总结:合议回避公开审,两审终审别再提(注意例外)
(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区别仲裁不存在级别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5类)
分类 | 主要内容 |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项) | (1)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2)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4)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公司所在地 (5)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与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 (6)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达到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8)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的诉讼: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和航程终止地 |
专属管辖(我的地盘我做主) |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2)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 (3)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
协议管辖(合意管辖、约定管辖) |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抢盘)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提示:(4)(9)(10)只有特定的地点,其他是不排除一般管辖原则的。
(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 | 起算点 |
普通诉讼时效 |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
最长诉讼时效 |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3.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客观原因导致)
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障碍。
4.诉讼时效的中断(归零——主观原因导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记忆提示:提申请、愿履行、诉讼或仲裁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四)判决和执行(★★★)
1.调解
(1)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2)必须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不能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4)调解书
除特别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判决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执行
法律文书类型 | 执行机构 |
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财产部分:第一审法院或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财产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
【总结】
仲裁 | 民事诉讼 | |
适用 |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
审判制度 | 一裁终局 | 两审终审 |
合议(仲裁)庭组成 | 1名或3名 | 3名以上 |
回避制度 | √ | √ |
开庭 | √ | √ |
公开 | ×(有例外) | √(有例外) |
级别管辖 | × | √ |
地域管辖 | × | √ |
法律文件生效 | 裁决:作出 | 一审判决:送达15日不上诉 一审裁定:送达10日不上诉 调解书:签收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 判决、裁定: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
仲裁 | 仲裁裁决书 | 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
仲裁调解书 | 签收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 |
民事诉讼 | 普通诉讼时效 | 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以及义务人时起) |
最长诉讼时效 | 20年(自权利被侵害时起) | |
中止 | 最后6个月 法定障碍事项 | |
一审判决生效 | 送达之日15日内不上诉 | |
一审裁定生效 | 送达之日10日内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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