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
(1)税率的具体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两档,具体为:
①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2)适用税率的确定
①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不是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
注意: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5.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
如果税法规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2)纳税地点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②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③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④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在经营地纳税。
(二)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是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3.征收比率:3%。
4.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5.减免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进口不征)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出口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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