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房产税考点汇总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20-05-24 字体:

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有用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具体分类:(谁有、谁用、谁管、谁交税)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注意: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应纳税额★★★)

(一)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

(二)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即: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为10%-30%,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注意:

(1)房产原值应当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置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特别规定

①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②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③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的共有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出租房产的,按照租金收入计征。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提示: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自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施工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计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到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8)体育场馆

①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等拥有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等拥有的,符合条件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③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时间

适用情形

之月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当月末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次月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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