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失业保险考点汇总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20-05-24 字体:

(一)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最长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最长18个月;

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最长24个月;

记忆提示:

失五双击666

3.领取时点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发放标准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事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一次性丧葬补助进和抚恤金)。

(3)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4)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事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寄语:

各位同学,串讲班的内容已经结束,本班次所涉及到的内容是各位必须要要掌握的,在此基础上,把其他未提到的内容兼顾。

学习是个“痛并快乐的过程”,所以希望大家能够在最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做最后的冲刺,为最终的目标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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