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考试考点:民事诉讼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20-06-01 字体:

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的四项审判制度为: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1)适用独立审理的有: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式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适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①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人以上的单数。

③绝大多数一审案件也由合议庭审理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式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

2.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公开审判制度

(1)应当公开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2)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一般情况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对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民事诉讼诉讼管辖

1.诉讼管辖分类

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其中地域管辖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共同管辖。

2.民事诉讼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3.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

(2)“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4.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条)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

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5.专属(地域)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纠纷类型

专属管辖法院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所在地法院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

(2)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6..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以协议约定为准,但不能排除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7..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而不是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而不是知道或者应当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  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造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四、民事判决

1.民事判决前的调解

(1)不得调解案件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调解。但有些案件不适用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示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民事判决应当公开(没有例外)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最高人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3.民事判决执行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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