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主体)
1.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没有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不是行政复议参加人。
2.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规定(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教材有错)、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间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诉讼排除效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是否收费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5.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是否执行的问题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4条)。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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