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2.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3.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4.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使用中文的前提条件下)在民族自治地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5.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以算盘为工具进行数字计算的珠算,被誉为“世界上最古老的计算机”、中国第五大发明。
二、会计核算的具体规则
1.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2.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4.原始凭证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2)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的更改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凭证上除金额以外的其他事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5.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6.凭证保管
(1)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7.会计账簿
必须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8.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注:会计法上是签名并盖章,往年教材也是签名并盖章,按签名并盖章掌握。】
9.账务核对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
【注:此处教材有矛盾之处,不同版本教材有争议,万一考到,按无账表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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