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
| 追索权
| |
概念
|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
顺位
| 第一顺序
| 第二顺序
|
行使人
| 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 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
二、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止付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1)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此处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2)公告
“全国性”的报刊。
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种类 | 对出票人的权利 | 对承兑人的权利 | 对前手的追索权 |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
支票 | 自出票日起6个月 | * | 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投诉之日起3个月 |
银行汇票 | 自出票日起2年 | * | 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
银行本票 | 自出票日起2年 | * | 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
商业汇票 |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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