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民事诉讼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19-08-31 字体: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管辖的特殊情况:协议管辖、共同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

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五)判决和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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