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临时占地、损坏设施、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作业)
②为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现场资料;
③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出违法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④足额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⑤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
⑥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开工报告批准后 15 日内: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⑦依法发包拆除工程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负责拆除工程备案(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备案: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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