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程序一般包括招标报告备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出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若组织)、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若有)、招标文件异议处理、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发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
1.编制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属于《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强制使用的内容,应不加修改的引用。
补充:合同管理中内容
2.发布招标公告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2)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日。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 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可以不组织)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可自主参加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4.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和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5.处理招标文件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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