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人。
2.提供劳务收人。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人。
6.租金收人。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人。
10.特殊收人的确认。
(二)不征税收人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三)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e。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保险费。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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