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房产税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四、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人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人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五、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1 -扣除比例) x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 (或 4% )
六、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七、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I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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