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3年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通知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23-12-09 字体:

‌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和《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卫健〔2021〕127号),现将2023年我省中医(含藏医、蒙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3年8月14日—9月8日。

(二)报名地点:报名人员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02、申报条件

凡符合《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卫健〔2021〕127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2.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二)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在本省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

2.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3.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03、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条件

(一)指导老师

1.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主要执业机构在我省;

2.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

3.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二)推荐医师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主要执业机构在我省;

2.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同;

3.每年推荐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

04、报名材料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2张。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本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

3.指导老师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无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提供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一式1份,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机构公章)。

4.两名以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附件1)一式3份,本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推荐医师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材料(格式见附件3)一式3份,藏医、蒙医可提供藏文、蒙文版。

6.每年至少4份(总数不少于20份)反映个人专长的典型病案资料,资料可以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同时需提供患者的姓名、住址、电话等真实信息,藏医、蒙医可提供藏文、蒙文版。

7.跟师学习资料,包括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与其专长密切相关的中医专科经典医著古籍等学习心得每年1篇,体现师承指导老师学术特长和经验的跟师笔记每年10篇、临床实践记录每年10篇等)复印件1份,藏医、蒙医可提供藏文、蒙文版。

8.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2张。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附件2)一式3份,本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

3.两名以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附件2)一式3份,本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推荐医师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材料(格式见附件3)一式3份,藏医、蒙医可提供藏文、蒙文版。

5.每年至少4份(总数不少于20份)反映个人专长的典型病案资料,资料可以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同时需提供患者的姓名、住址、电话等真实信息,藏医、蒙医可提供藏文、蒙文版。

6.医术渊源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其家传、跟师等医术来源、传承脉络、医术特色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一式3份,藏医、蒙医可提供藏文、蒙文版。

7.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证明材料(附件4)一式3份。

(三)以上资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由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报名资料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应有报名人员签字。

(四)所有报名资料必须客观真实,严禁抄袭、造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考核资格。

05、报名程序

(一)现场报名:报名人员携带报名材料到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报名。

(二)报名审核及公示:

1.县级初审(2023年8月14日—9月15日)

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将申请人申请考核的基本信息、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初审意见等内容在申请人长期临床实践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合格人员的报名材料(含电子版)、公示情况于9月17日前报市(州)卫生健康委。

2.市(州)级复审(2023年9月18日—10月7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从完整性、规范性等方面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报名材料、公示情况进行复审。报名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或无县级公示情况证明的,视为报名资料不合格。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将复审合格人员汇总并填写考核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5),连同报名资料(含电子版)、公示情况,于10月9日报送至省医学会联合办公室。

3.省级确认(2023年10月9日—10月28日)

省卫生健康委对各市(州)上报的考核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制发《2021年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准考证》,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统一到省医学会联合办公室领取,并负责为本地区考生发放准考证。

06、考核内容

(一)内服方药类

1.医术专长陈述。考生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的具体内容、方法、特点及有效性;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等。考官围绕考生陈述的内容进行现场问答。

2.现场问答及诊法技能操作。考生抽取2道中医基础理论知识题,围绕申报医术专长的中医理论知识、诊断技能、治疗方法及安全等方面进行问答。

3.现场辨识中药。考官在常用中药及毒性中药中抽取部分品种,由考生进行辨识,回答相关中药的名称、分类、性味归经、功能主治、常用剂量、特殊煎服方法、用药禁忌、药物毒性等知识点。

(二)外治技术类

1.医术专长陈述。考生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的具体内容、方法、特点及有效性;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2.现场问答。考生抽取2道中医基础理论知识题,围绕申报医术专长的中医理论知识、诊断技能、治疗方法及安全等方面进行问答。

3.诊法技能操作。围绕申报的医术专长进行模拟操作,考官对考生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有创治疗所使用器械,应具备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传统工具应符合中医传统或经典理论或医学文献记载内容。

4.现场辨识中药。考官在常用中药及毒性中药中抽取部分品种,由考生进行辨识,回答相关中药的名称、分类、性味归经、功能主治、常用剂量、特殊煎服方法、用药禁忌、药物毒性等知识点。如外治技术中不涉及使用中药,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三)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方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07、考核合格标准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论为合格者,考核专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并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08、考核时间和地点

具体考核地点和时间以个人准考证为准。

09、相关职责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1.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在本辖区内相关媒体(党政报刊、网站等)进行通告,加强宣传,确保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知晓本次考核有关事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工作。同时加强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审核,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网底作用,利用第一手信息剔除虚假申报人员和虚假证明,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将相应材料整理、汇总、装订,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提交。

2.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责任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报名工作,确定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如发现申请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将依法取消报名资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如参与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进行通报。

(二)推荐医师职责

1.推荐材料是考核报名的重要依据,推荐医师应对推荐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对签署的推荐意见负有法律责任。推荐医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

2.推荐医师有推荐申请考核人员的权利,也有不推荐的权利。推荐医师对已推荐的申请人信息认为失真或不符合本人真实意愿表达,各级审核部门应允许在年度考核报名审核结束前,书面申请撤回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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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文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考生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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