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8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信息:
(1)该公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00万元,而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100万元。
(2)2013年6月30日,甲公司股本总额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本次拟配股6000万股。
(3)甲公司拟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代销期限为120日。
(4)代销期限届满,若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为78%,因未达到法定拟配售数量的80%,甲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以现金分配利润的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配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代销的发行方式及代销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以现金分配利润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之一包括: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本题中,100万元/300万元×100%>30%,符合法律规定。
(2)甲公司的配股数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在本题中,6000/20000×100%=30%,符合规定。
(3)甲公司代销的发行方式符合规定,但是代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应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本题中,甲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符合规定,但是代销期限为120日,不符合规定。
(4)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在本题中,甲公司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为78%,不需要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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