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原则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2、相关城市燃气管理的规定
(1)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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