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条件、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3)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4)现场建立标准化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对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区分标识,在运输和储存时应采取确保其质量和性能不受影响的储存及防护措施。
(5)施工前应对施工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其复测成果应经监理单位查验合格,并应对控制网进行定期校核。
(6)分项工程施工,应实施样板示范制度,以多种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
(7)施工工序间的衔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应先进行自检,并应保留检查记录。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保留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8)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9)特殊过程控制
控制不合格品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
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程度,按返工、返修,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不合格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让步接收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
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合格的产品,应邀请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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