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行政许可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24-01-14 字体:

行政赋权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1、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基本环节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①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②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全国范围内有效。

③当场或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④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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