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划拨存款、汇款;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等。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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