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2、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任意代理)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四、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委托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间合同关系)
1、转代理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仅就第三人选任以及对第三人指示承担责任;
(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
(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2、无权代理(无权、待定)
(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2)无权代理责任
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①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②追认过程中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区分默示代理: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一开始就知道)
③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表见代理(无权、直接有效)
(1)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
如: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文件;
②本人有过失。
③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对本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4、法律责任(有错者担责,都有错连带)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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