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承揽合同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24-01-14 字体: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2)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

(3)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4)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必须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工作成果,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二、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亲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的义务

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是承揽人的首要的基本义务,但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按约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3)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

(4)按约提供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的义务。

(5)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及时检验并不得擅自更换的义务。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6)及时通知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7)接受定作人必要监督检验的义务。

(8)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义务。

(9)保密义务。

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0)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义务。

2、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价款的义务。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受领并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3)按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4)不得滥用监督检验权利的义务。

(5)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6)及时答复承揽人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及时答复,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对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损失赔偿义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权

1、承揽人的合同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1)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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