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凡在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标准、规范中有合理使用年限规定的,设计单位必须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中注明。
5、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8、设计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2)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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