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项”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三项”制度。
1)项目法人责任制
水建设[2020]258号:提出如下要求:
(1)项目法人组建
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
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2)项目法人组建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其他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层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其中,新建库容10亿m3以上或坝高大于70m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区域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域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
(3)回避要求
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4)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6)项目法人基本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②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③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30人、12人、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④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m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⑤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7)社会资源利用
不能按照基本条件组建项目法人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如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和能力,可依法承担监理业务。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责,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2)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制是指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水利建设工程是我国建设领域最早推广建设工程采购实行招标投标方式的行业。1982年7月鲁布革水电站、1986年板桥水库复建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投标,在当时曾引起强烈震动。
3)建设监理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3)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监理人员的工作原则。水利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2.代建制
(1)在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基层中小型项目中推行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实现专业化的项目管理。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②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③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5)同时满足按时完成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内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代建合同应报项目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
水利PPP项目实施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储备、项目论证、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执行等。
1)项目储备
(1)PPP项目库
项目合作期低于10年及没有现金流,或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变相举债的项目,不纳入PPP项目库。
(2)项目实施机构
水利PPP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签署、项目组织实施和合作期满项目移交等工作。
4)项目执行
(3)项目续约与项目移交
水利PPP项目合作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的,原合作方有优先续约权。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移交工作,由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指定的政府部门。
4.文明建设工地评审
1)文明工地创建标准
(1)体制机制健全。
(2)质量管理到位。
(3)安全施工到位。
(4)环境和谐有序。
(5)文明风尚良好。
(6)创建措施有力。
2)文明工地创建与管理
文明工地创建在项目法人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获得文明工地的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重要参考。
3)文明工地申报
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两年通报一次。在上一届期已被命名为文明工地的,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报下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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