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稽察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遵循依法监督、严格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稽察实行分级组织、分工负责。水利稽察方式主要包括项目稽察和对项目稽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回头看。项目稽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回头看是现场检查被稽察单位对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稽察工作由派出的稽察组具体承担现场稽察任务。稽察组由稽察组长、专家组长、稽察助理和稽察专家等组成。稽察专家包含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6个专业的专家。稽察组长对现场稽察阶段工作负总责。专家组长对业务工作及成果质量负主要责任,协助稽察组长开展工作。稽察助理协助稽察组长、专家组长组织开展现场稽察工作,负责联络、协调等服务保障工作。稽察专家负责并完成本专业的稽察工作。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实行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项目。
工程参建单位接受稽察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稽察发现的问题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等各阶段及各环节,违反或不满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政策性文件等要求,对工程的建设、功能发挥、安全运行等可能造成影响的问题。问题性质可分为“严重”“较重”和“一般”三个类别。
(2)稽察主要包括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质量管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与行为、工程实体质量两个方面)、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管理体系、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技术管理、现场作业安全管理、防洪度汛、应急与事故管理等6个方面)等6个专业内容。
(4)问题认定。
①根据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潜在风险等认定。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认定为“严重”产生较小影响的认定为“较重”或“一般”。
②根据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等认定。属于大、中型工程(Ⅰ、Ⅱ、Ⅲ)的认定为“严重”或“较重”,属于小型工程(Ⅳ 、Ⅴ)的认定为“较重”或“一般”。
③结合问题发生所处的工程部位认定。发生在关键部位及重要隐蔽工程的认定为“严重”或“较重”,发生在一般部位的认定为“较重”或“一般”。
④根据工作深度认定。如某项管理制度未建立、未编制等认定为“较重”,制度不健全、内容不完整、缺少针对性等认定为“一般”。
(5)对稽察发现问题有疑问的,被稽察单位可当场或现场稽察工作结束前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诉;稽察组应充分与其沟通,并对相关说明和材料进行复核。
稽察工作的主要成果是稽察报告。稽察报告(交换意见稿)经专家组长、稽察组长先后审定后,稽察组全员对稽察报告签字确认。稽察组织机构根据稽察发现的问题,印发稽察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一省一单),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稽察组织机构适时组织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回头看问题整改判定标准原则上分为“已整改”“正在整改”和 “未整改” 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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