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一般包括:招标报告备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出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若组织)、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若有)、招标文件异议处理、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发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程序。
上述程序适用于资格后审情形。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应增加资格预审程序,一般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异议处理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和结果应用。
1)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合同技术条款和投标文件格式等八章。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属于《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强制使用的内容,应不加修改的使用。
2)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可组织,也可不组织)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投标人的疑问,招标人的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和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处理招标文件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指特定分包人、供应商、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开标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组织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证明文件参加。投标人少于3 个的,不得开标。开标应当有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得接收投标文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以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合格)、未备案(或注册)、原件不合格、投标报价调价函不合格、投标文件数量不合格、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不合格等作为不接收投标文件的理由。发生前述相关问题应当形成开标记录,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
7)评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依法抽取的专家组成,为七人以上单数。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综合评估法中,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标准分为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占分40%~60%)、项目管理机构(占分15%~20%)、投标报价(占分20%~30%)、投标人综合实力(一般占10%)。
8)评标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9)确定中标人
依照前述中标条件,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中标人应遵守下述规定:
(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过大,或者明显对招标人不利的也可以重新招标。
(3)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0)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前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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