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①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②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③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④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⑤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⑥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2)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②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③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④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⑤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⑥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3)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5)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7)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8)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验收时所需提供资料与备查资料的区别主要是,备查资料是原始的且数量有限不可再制,提供资料是对原始资料的归纳和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
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验收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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