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的组织
(1)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2)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4)可以按照“放管服”要求,将水库下闸蓄水外的其他阶段验收委托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2.验收的工作程序及成果
(2)阶段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3.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5)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6)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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