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及地面的沉降监测。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检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后方可实施。
3)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2)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
(3)应至少进行围护墙顶部水平位移、沉降以及周边建筑、道路等沉降监测,并应根据项目技术设计条件对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支护结构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等进行监测。
(4)监测点应沿基坑围护墙顶部周边布设,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点。
(5)当基坑监测达到变形预警值,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基坑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出现大的变形时,应立即进行预警。
(6)基坑降水应对水位降深进行监测,地下水回灌施工应对回灌量和水质进行监测。
(7)逆作法施工应全过程进行监测。
1)基坑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15~20m,每边监测点数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或基坑坡顶上。
2)基坑内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
3)水位观测管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5m。
4)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
5)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确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状况。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6)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11)基坑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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