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防火制度
1)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10%。
3)建立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2.施工现场动火等级的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3.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程序
注:动火证当日当地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4.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4)不得在高压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7)危险物品与易燃易爆品的堆放距离不得小于30m。
8)乙炔瓶和氧气瓶使用时距离不得小于5m;距火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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