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验收的组织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实施。
(2)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3)跨行政区域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2.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通常为验收受理、现场评定和出具验收意见等阶段。
(1)验收受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填写“消防验收申请表”,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资料应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
(2)现场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3)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现场评定结束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给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3.局部消防验收
对于大型特殊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4.消防验收的时限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在现场评定检查合格后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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