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引起变更的责任方分类
按照引起变更的责任方不同可以将设计变更分为设计原因的变更和非设计原因的变更。
(1)设计原因的变更
针对设计原因的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单应对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作出测算。
(2)非设计原因的变更
①非设计原因的变更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承包商根据施工条件的变化、设计条件发生了变化、物资供应或上级部门提出的要求等原因提出的合理变更。
②针对非设计原因的变更,应编制工程联络单。工程联络单除描述变更事项及其原因外,还应对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变化做出说明。
2)按照变更的内容性质分类
按照变更的内容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1)重大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变更对项目实施总工期和里程碑产生影响,或改变工程质量标准、整体设计功能,或增加的费用超出批准的基础设计概算,或增加原批准概算中没有列入的单项工程,或工艺方案变化、扩大设计规模、增加设备等改变基础设计范围等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在不违背批准的基础设计文件的前提下,对原设计的局部改进、完善。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工艺流程,不会对总工期和里程碑产生影响,对工程投资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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