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2)建立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
(3)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从合同签订及施工准备开始,直到竣工为止,必须完整无漏缺。
(4)施工技术资料应按规定工作程序进行控制。
(5)施工技术资料的保存应以分项工程为基本单位进行保管。
(6)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7)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8)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完成工程档案的立卷;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
(9)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10)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要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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