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1)协调管理的范围
(1)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及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应从施工准备、进场施工、工序交验、竣工验收、工程保修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工程款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2)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及分包工程的协调管理的范围应在分承包合同中有界定。
①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具备现场施工条件的场地,提供临时用电、用水设施,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负责施工现场协调等。
②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单位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③总承包单位必须重视并指派专人负责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保证分包合同和总承包合同的履行。
(3)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转包或再分包。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工程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以及相应专业技术资质。如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专业技术资质。
2)协调管理的原则
(1)分包向总承包负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单位应履行并承担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施工承包单位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2)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分包单位的任务、责任及相应的权利,包括合同价款、工期、奖罚等。
(3)分包单位须服从施工承包单位转发的发包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如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4) 一切对外有关工程施工活动的联络传递,如向发包单位、设计、监理、监督检查机构等的联络,除经总承包单位授权同意外,均应通过总承包单位进行。
3)协调管理的重点
(1)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临时设施布置。
(2)甲供物资分配、资金使用调拨。
(3)质量安全制度制定、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4)竣工验收考核、竣工结算编制和工程资料移交。
4)协调管理的形式
(1)定期召开协调会议
分包单位参加总承包单位定期召开的协调会议,提出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建议,经沟通取得共识后,会后分头实施。
(2)实时协调处理事项
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管理的人员在现场、在作业面实时协调处理发现的事项。
(3)专题协商妥善处理
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必须协调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总承包单位管理层或分包管理人员反馈,并引起重视,总承包单位应立即专题协商而取得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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