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信用信息内容
①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
③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
④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
(3)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①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②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2.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3)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4)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
(5)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6)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9)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1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
(12)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13)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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