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的计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的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发、承包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应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的,应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0元领取一建铭师精讲课程>>>
(4)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一建题库限量免费领>>>
(5)承包人完成履行合同义务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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