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不利一方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变化或合同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权利。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成本及利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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