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结算与支付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24-02-27 字体: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当期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确认的活动。

(3)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再重新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4)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比例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应不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90%

(5)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本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未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7)承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时,应同时提交计量、计价工程相应的自检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和满足合同要求的相应验收资料。施工过程验收不代替竣工验收,不能免除或减轻竣工验收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应予以整改的义务,也不影响缺陷责任期周期及质量保修期周期

(9)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的核实、签发、支付:

①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结算支付证书。

②发包人签发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③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0)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且双方未达成延期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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