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不得以工程审计为由拖延竣工结算时间,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整改合格;承包人经整改仍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或合同中有关保修条款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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