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自身管理能力、实际需要和风险控制等选择恰当的阶段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并根据发包阶段选择合适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的,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
(2)方案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
(3)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直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
1.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情形 >>>0元领取一建铭师精讲课程>>>
若发包人未编制“发包人要求”或编制的“发包人要求”不能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时,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发包人要求”中明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
若发包人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宜采用施工总承包。
2.不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情形 >>>一建题库限量免费领>>>
具有下列情形时,发包人不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可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1)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仔细审核发包人要求,或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价;
(2)施工涉及实质性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无法检查的其他区域的工程;
(3)发包人要密切监督或控制承包人的工作,或审查大部分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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