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对合同约定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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