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规定
(1)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工程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②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其设计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一年。
2.地基
(3)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
①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②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③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④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构)筑物。
3.桩基
(1)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与桩身质量检验。
(3)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②灌注桩应对桩长、桩径和桩位偏差进行检验;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③混凝土预制桩应对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
4.基础
(1)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筏形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当未设置混凝土垫层时,扩展基础、筏形基础、桩筏基础中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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