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工程垫资的处理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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