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小税种之船舶吨税法
征税范围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 | |
税率 | 优惠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
普通税率 | 其他应税船舶 |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 |
税收优惠 | 直接优惠 | 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
延期优惠 |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 |
纳税期限 | 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 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 |
纳税担保 | 可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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