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采购合同管理
1)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供货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签约合同价通常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 12 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2)合同价款支付。
①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②进度款: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 95%。
③结清款: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 5%的结清款。
2)检验和验收
检验方式:买方、第三方、其他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 3 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3)质量保证期和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2.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1)合同价格与支付
预付款 10%;交货款 60%;验收款 25%;结清款 5%。
2)技术服务和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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