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2)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采用的是工期保险单,即保险期限是从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验收之日止。具体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安装工程一切险
(1)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也是规定自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验收之日止。但在有些施工合同中会有试车、考核规定,因此,试车、考核阶段应以保险单中规定的期限为准。如因特殊需要延长保险期间的,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2)免责范围。除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所提及事项外,安装工程一切险还会免赔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所造成的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还会包括一项附加条款,即第三者责任险。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4)工程设计责任险
工程设计责任险可分为综合年度保险、单项工程保险、多项工程保险三种。其中,常见的综合年度保险是指以工程设计单位 1 年内完成的全部工程设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5)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法定强制性保险)
6)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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