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窗构造要求
(1)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节能要求、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抗风、水密、气密等要求。
(2)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 0.8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 0.80m。
2.窗的设置规定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不应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的高度小于 2.00m;
3.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构造的基本要求
(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 1.5h;乙级应为1.0h;丙级应为 0.5h。
(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3)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4)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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