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用电人员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当采用专用变压器、TN-S 接零保护供电系统的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4)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5)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①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 2.5m 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36V;
②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
③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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