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防火制度
(1)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 10%。
(3)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2.施工现场动火等级的划分
(1)一级动火作业
①禁火区域内。
②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③各种受压设备。
④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⑤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⑥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
①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②小型油箱等容器。
③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3.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程序
注:动火证当日当地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4.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4)不得在高压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7)危险物品与易燃易爆品的堆放距离不得小于 30m。
(8)乙炔瓶和氧气瓶使用时距离不得小于 5m;距火源的距离不得小于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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