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用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工人工资。
(2)劳务用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严禁无证上岗。
(3)项目部应当以劳务班组为单位,建立建筑劳务用工档案,按月归集劳动合同、考勤表、包工作业工作量完成登记表、工资发放表、班组工资结清证明等资料,并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月将企业自有建筑劳务的情况和使用的分包企业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企业劳务分包款时,应责成专人现场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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