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拉葫芦吊挂点承载能力不得低于 1.05 倍的手拉葫芦额定载荷;当采用多台葫芦起重同一工件时,操作应同步,单台葫芦的最大载荷不应超过其额定载荷的70%
(2)如承受负荷的手拉葫芦需停留较长时间,必须将手拉链绑在起重链上,以防自锁装置失灵。
(3)已经使用 3 个月以上或长期闲置未用的手拉葫芦,应进行拆卸、清洗、检查并加注润滑油。对于存在缺件、结构损坏或机件严重磨损等情况,必须经修复或更换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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